印章使用
1、凡蓋公章、領導人名章,必須經公司領導批準或授權。
2、凡蓋專業印章,須經部門主管批準。
3、印章保管人在蓋章前應認真檢查領導簽字,審閱用章文件和全部資料。
4、印章保管人用印須登記,并填寫《印章使用登記表》。
5、蓋印要符合要求、位置恰當、字跡端正、字圖清晰。
6、不準在空白信紙、信封、紙張和介紹信蓋章。
7、在文件、文書、資料上蓋錯了章要及時銷毀。
8、嚴禁私自帶印外出,如因投標、簽訂合同須帶印時,須經公司經理批準,印章保管人或保管人帶上,并按規定實施使用。
第十四條 印章丟失
如印章遺失,立即報告領導和上級機關,及時到當地公安部門登記,并聲明作廢,其補刻按印章頒發權限再行刻制,新刻制印章應與原印章有明顯的區別。